【法問】

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-中工網記者 張嬙

讀者來信


(資料圖)

編輯您好!

我是一名大貨車司機。2021年11月10日,我在網上看到姜某發(fā)布的長期招聘A2司機的廣告,招聘信息明確月工資1.2萬元,有開掛車經驗者優(yōu)先。

我和另外兩個朋友都是駕駛半掛貨車的司機,看到招聘信息后聯(lián)系了姜某,并到煙臺招遠進行面試。2021年11月13日,姜某通過微信向我們索要駕駛證等有關證件,告知我們從2021年11月14日開始到某汽車租賃公司上班并計發(fā)工資。

但是工作20天后,該公司一直沒有按照約定發(fā)放工資,作為招聘信息的發(fā)布者,我們將汽車租賃公司和姜某一并起訴,卻未得到法院支持。請問,作為招聘信息的發(fā)布者,是否需要承擔工資拖欠等相關責任?

山東煙臺 老蘇

為您釋疑

老蘇您好!

姜某雖然為該汽車租賃公司代發(fā)招聘信息,但與您發(fā)生實際雇傭關系的是汽車租賃公司。您從2021年11月14日到2021年12月3日共計在該汽車租賃公司工作20天,工資400元/天,共計8000元,該工資報酬應當由汽車租賃公司支付。姜某與你們之間并不存在雇傭關系,要求姜某支付該工資報酬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
您根據姜某的招聘信息到該汽車租賃公司工作,并提交了為該汽車租賃公司工作的事實,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,故您要求該汽車租賃公司支付勞動報酬,應當得到支持。而姜某只是為該汽車租賃公司發(fā)布了信息,并不能說明姜某是您的直接雇傭者,其對您的勞動報酬不應承擔責任。

網絡時代,經常出現(xiàn)朋友圈幫朋友轉發(fā)信息的情況。面對這類招聘信息,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分辨合同相對人是誰,弄清楚是給誰干活兒,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。

山東錦海盛律師事務所 劉冉

標簽: 汽車租賃公司 勞動報酬 雇傭關系